本溪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六条已废止申请人接受法律援助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二)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履行职责的,可以向所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投诉或提出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申请;(三)认为法律援助人员与申请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要求回避。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