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申请人接受法律援助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

(二)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履行职责的,可以向所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投诉或提出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申请;

(三)认为法律援助人员与申请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要求回避。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