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申请人接受法律援助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相关的情况,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证据材料;

(二)协助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

(三)受援期间因经济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双方协商,可不终止法律服务,但应当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四)因法律援助事项的解决获得较大经济利益,具备支付法律服务费用能力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