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由最初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发生管辖争议时,由市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受理。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