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由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处以欠缴额5%以下的罚款,并由其主管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9月29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