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拒绝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强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外,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9月29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