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以非法手段骗取养老保险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并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冒领额1~2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