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有偿服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规定交纳餐厨垃圾处理费。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物价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餐厨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