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监督的管理工作。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质量监督、卫生计生、工商、发展和改革、农牧、商务、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