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条

有效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给予禁闭:

(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驾驶证的;

(二)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三)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六)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七)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不及时出警,发生严重交通阻塞时不及时疏导的;

(八)歪曲事实,故意出具错误或者虚假交通事故认定书的;

(九)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