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可扣留机动车行驶证,并书面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立即发还机动车行驶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