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1
In force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给予禁闭:
(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驾驶证的;
(二)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三)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六)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七)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不及时出警,发生严重交通阻塞时不及时疏导的;
(八)歪曲事实,故意出具错误或者虚假交通事故认定书的;
(九)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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