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 机动车第九条有效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上道路临时移动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临时通行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十日;确需延期的,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三十日。取得本市核发的行驶证的机动车,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交通信息卡,上道路行驶时应随车携带。机动车交通信息卡不得转借、冒用;遗失、损坏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或者换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