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 机动车第十条有效机动车所有人实际住所地址、联系电话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