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有效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伪造、变造的牌证予以收缴,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