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有效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的;(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三)上道路行驶,不按规定悬挂号牌或者未保持号牌清晰、完整的;(四)不符合下肢残疾条件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