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十九条有效营运载客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停靠站(港)内停车上下乘客,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次进出站;(二)停车时,车身右侧距路缘不得超过三十厘米;(三)不得在停靠站(港)内待客、滞留;(四)不得使用扩音装置揽客。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