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人第二十五条有效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证代理业务。依法从事机动车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和补证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将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基本情况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增设备案条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