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人第二十四条有效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应当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二十四学时。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