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人第二十三条有效取得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交通信息卡,驾车时随身携带。驾驶人的交通信息卡不得转借、冒用;遗失、损坏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或者换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