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二节 非机动车第十九条有效已登记领取牌证的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一)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登记内容变更的;(三)非机动车灭失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