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二节 非机动车第二十条有效已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非机动车牌证损毁或者遗失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