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二节 非机动车第十六条有效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车、三轮车、畜力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在允许其通行的道路上行驶。自行车不实行登记。非机动车登记工本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