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 机动车第十五条有效学校、幼儿园自备或者租用的专门用于接送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保持车况良好,喷涂或者放置校车标识。车辆、行驶时间和线路应当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