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 机动车第十一条有效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排放合格。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