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普及消费知识,引导科学消费;
(二)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三)参与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提请鉴定部门鉴定;
(六)支持合法权益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