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十七条已废止从事修理、加工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保证质量,按期交货,不得偷换零部件、元器件及原材料,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元器件。在向消费者出具的取货凭证上,应当载明修理或者加工的物品名称、数量、项目识别码、费用以及消费者提出的规格、款式、质量要求、所需材料和取货日期等内容。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