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码标价,价格合理,保证质量;

(二)提供服务,应当明示服务项目和内容;

(三)对需要开封或者调试的商品,应当在消费者购买时开封或者调试;

(四)主动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五)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

(六)不得强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强迫消费者接受不公平条件;

(七)不得出售淫秽物品和其他违禁品;

(八)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或者其他欺骗性宣传;

(九)不得提供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违反社会公德的服务。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