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学有专长的华侨、归侨、侨眷来本省参加建设。凡来本省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来去自由的原则,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工作、创业、生活等方面的优惠条件和相关服务。对符合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归侨、侨眷经批准出境不满两年又回省定居,要求恢复工作的,应当适当照顾,妥善安置。其原在国内的工龄可以与回国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