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侨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