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归侨、侨眷投资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或者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应当予以鼓励,享受本省有关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