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归侨、侨眷对其在本省境内的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因历史原因造成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权属不明的,由房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解决。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