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州、县、乡(镇)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村(牧、居)民委员会主任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