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的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