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第三十条已废止对治安积极分子、见义勇为人员、证人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民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致伤,医疗单位不及时救治,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应当追究医疗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