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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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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应当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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