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履行职务的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由村民委员会在一个月内予以公告,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