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由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直接提名的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候选人。每位村民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一名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候选人。

正式候选人按照提名得票多少从高到低依次确定,其中至少有一名妇女候选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