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村民可以自荐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并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交自荐材料。村民选举委员会对自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后,于选举日的七日前以姓氏笔画为序公布自荐名单。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