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五条已修改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