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

(三)本人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