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本市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实行养护管理责任制,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养护责任人:

(一)城市公共绿地、道路绿地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业绿化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二)林区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由林区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三)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由铁路、公路和水务部门负责养护管理;

(四)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

(五)各单位管界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由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六)居住区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养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管理;

(七)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由个人负责养护管理。

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