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蔬菜质量安全工作,并确保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