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抽检不合格的蔬菜予以查封、扣押。

蔬菜生产单位、经营单位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检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因抽检结果错误给被抽检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