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本市实行蔬菜生产单位、经营单位蔬菜质量安全评价制度,评价标准和规范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制定,评价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