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蔬菜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举办单位和超市等蔬菜经营单位应当将蔬菜农药残留的自检结果当日在本经营场所如实公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或者销售的蔬菜确定抽检比例,并进行农药残留抽检,抽检结果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