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经营利用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经营旱獭等啮齿类动物产品,必须持有县(市、区)以上防疫部门的检疫证明或检疫检验章戳记,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出售,不得在集贸市场销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