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所在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未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所在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