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办法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一)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甘肃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国家和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适用渔业法和甘肃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的规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