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和本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确需猎捕的,应向市(州)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

(一)承担科学研究或者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任务的;

(二)驯养繁殖单位必须从野外取得种源的;

(三)承担科学试验、医药和其他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补充或者更换种源的;

(四)自然保护区、自然博物馆、大专院校、城市动物园等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补充、更换野生动物或者标本的;

(五)因外事工作需要必须从野外取得野生动物或者标本的;

(六)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猎捕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