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因保护资源需限量猎捕的其他野生动物名录及其年猎捕量限额,由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州)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得超限额猎捕。

猎捕因保护资源需限量猎捕的其他野生动物,必须向当地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